您好,best365备用网址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4-06-04

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检举、揭发、控告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的均属受理范围,应予登记。

  机构: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登记备案。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办理要求

  环境信访统一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归口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1)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般性、常发生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填写环保局信访登记表,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

  (2)对跨区域信访,州以上领导批示件,省厅、州局批转件等重要信访件,依据局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处理。

  (3)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并根据局领导签发意见迅速处理。

  (4)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处理要求

  1.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信访件后联系辖区镇,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1)一般信访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系辖区镇(乡)、街道,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2)较大信访和重复访由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分管负责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组成相关调查组进行查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和稳控工作。

  (3)重大信访由环保局和监察执法大队会同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办理,镇乡(街道、园区、社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环保局负责督办。

  (4)环境局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环境信访承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处理信访:

  (1)调查核实。接到交办的环境信访件后,按规定时限到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请求等有针对性地到进行查核实,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把握各种情况。调查取证要做到两个查清:一是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清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作出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被举报方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消除污染侵害,并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答复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

  (3)处理结果。按照交办要求,形成答复意见书或调查处理意见,报大队、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该信访件的处理结论。

  (4)跟踪督查。对下达整改通知单的被举报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防止重复上访。整改期满或监测结果超标,必须立案查处。

  四、处理时限

  1.信访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必须及时向局、大队领导报告阶段性处理进展情况。

  2.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接办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反馈要求

  有反馈途径做到及时反馈。无反馈途径的承办单位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属街道或村镇相关人员进行反馈。

  六、归档要求

  信访件按要求调查处理完毕后,要保持电子档案资料完整,完善登记项目,做好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形势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