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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14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38UAZ00  10  川环法阿州罚字〔 2016 〕10号

被处罚者: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13223579605577Y机构代码:91513223579605577Y

法定代表人    龚九平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工业园区1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的光明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相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已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3 页 第1页(一式三份)

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阿州罚告字〔2016〕

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 听告字〔 2016〕10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光明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限期进行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

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款缴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22-603401040013782  (帐号) ,农业银行马尔康县支行 (开户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 3 页 第2页(一式三份)

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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