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UAZ00 11 川环法阿州罚字〔 2016 〕11号
被处罚者:茂县光明乡石板沟砂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3223197002060017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杨维平 职务 负责人 电话
地址:四川省茂县光明乡明足底村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茂县光明乡石板沟砂石场(以下简称“砂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砂石场在未获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相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砂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你砂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砂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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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阿州罚告字〔2016〕
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 听告字〔 2016〕11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砂石场停止运行,罚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砂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开采运行,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运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
施办法》的规定,你砂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22-603401040013782 (帐号) ,农业银行马尔康县支行 (开户行) 。
你砂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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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砂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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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7日